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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带固定点的要求—济南铂鉴测试技术有限公司
时间:2014-05-15 12:57        点击:
一般要求

     安全带固定点的设计、制造和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应能安装合适的安全带。前排外侧座椅的安全带固定点(特别是在强度方面)应适合于装具有卷收器和导向件的安全带;车辆装有其他型式的带卷收器的安全带除外。如果固定点仅适用于某些特殊型式的安全带,这类安全带的型式应在检测报告中注明;
      正确佩戴时安全带应无滑脱的危险;
      织带与车辆或座椅构架上凸出零件接触应无损伤织带的危险;
      车辆正常使用时,固定点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
     对于可改变位置的固定点(该固定点既便于乘员进人车辆,且能约束乘员),本标准中的规定应适用于处于有效约束位置时的固定点。

安全带固定点的最低数量

     M类和N类的车辆(允许有站立乘客的M2和M3类城市客车除外)必须具有符合本标准要求的安全带固定点。
      对于全背带式安全带的固定点,应满足本标准规定;但附加固定点或用于安装Y型安全带的固定点则无需满足本标准中的强度和位置的要求。
     所有前向和后向座椅处的安全带固定点最低数量应符合本标准附录C的规定。
    但对于M1类车辆非前排的外侧座椅处(附录C表C.1中注a),当座椅与最近的车身侧围之间有供乘客通行的通道时,允许只设2个下固定点。若座椅和侧围间的空间为通道,所有的车门关闭时座椅纵向中心垂直平面(在R点位置测量)与侧围的距离应大于500mm。
   对于前排中间座椅处(附录C表C.1中注b),如果风窗玻璃位于GB 11552-1999附录A定义的基准区以外时,可只设2个下固定点;如果位于基准区内,则要求有3个固定点,此时风窗玻璃被认为是基准区的一部分。
     对所有附录C表C.1中注c的标明乘坐位置,应设3个固定点。若满足下列条件之一,可只设2个固定点:
     在其前方有一满足GB l3057-2003中5.3.3的座椅或车辆的其他部件;
      车辆静止或运动时,在基准区内均无车辆的零部件;
    在基准区内的零部件满足GB l3057-2003中的座椅靠背后部吸能性的要求。
   对于折叠式座椅(包括车辆静止时方可使用的座椅),以及4.2.1至4.2.4未包括的座椅,不要求有安全带固定点。但如果车辆上为这种座椅位置设置了安全带固定点,则这些固定点必须符合本标准的规定,此时允许有2个下固定点。
    对双层客车的上层前排中央乘座位置的要求与前排外侧位置的要求相同。
   对车辆静止时能翻转或能改变朝向的座椅,本标准的要求仅适用于车辆行驶时处在正常使用位置的情况(在检测报告中注明)。

 安全带固定点的位置

总则
    安全带的固定点既可设在车辆的构架上或座椅构架上,亦可设在车辆的其他部件上,或者分设于以上各部件上。
    安全带的固定点可供两个相邻安全带的两个端头固定用,但必须符合要求。
    安全带下有效固定点位置
    M1类车辆的前排座椅
  M1类车辆的a1(非带扣侧)应在30°~80°范围内a2(带扣侧)应在45°~ 80°范围内。前排座椅所有可正常移动的位置,角度要求同上。在所有正常乘坐位置,a1和a2中至少有一个是恒定值时(如固定点在座椅上),其值应为60°±10°。对于带有调节机构的可调座椅,当靠背角小于20°时(见附录A 图A.1),a1可以低于以上规定的最小值(30°),但在任何正常使用位置均不得小于20°。
    M1类车辆后排座椅
  对M1类车辆,所有后排座椅的a1和a2应在30°~80°范围内;如果后排座椅是可调的,则在所有正常移动位置,上述要求均有效。
     M1类以外车辆的前排座椅
  对M1类以外车辆的前排座椅的所有正常移动位置,a1和2:应在30°~80°之间;对于最大总质量不超过3500kg车辆的前排座椅的所有正常使用位置,a1和a2中至少有一个是恒定值时(如固定点在座椅上),其值应为60°土10°。
     M1类以外车辆后排座椅和特殊前排或后排座椅
  对M1类以外车辆带有调节机构且靠背角小于20°(见附录A图A.1)的(前、后排)长条座椅以及在正常使用位置上的其他后排座椅,a1和a2允许在20°~80°之间;对于最大总质量不超过3500 kg车辆的前排座椅所有正常乘坐位置,a1和a2中至少有一个是恒定值时(如固定点在座椅上),其值应为60°土10°。对M2和M3类车辆的非前排座椅的正常乘坐位置,a1和a2应为45°~90°。
     分别通过同一安全带的两个下固定点L1、L2且平行于车辆纵向中心平面的两个垂直平面间的距离不得小于350mm。对M1和N1类车辆的后排中央乘坐位置,若相对其他乘坐位置是不可移位的,则上述距离不可小于240mm。座椅的纵向中心平面应在L1和L2点之间,且距离至少为120mm。
     安全带上有效固定点的位置(见附录A)
    如果因采用织带导向件或类似装置而影响安全带上有效固定点位置时,应根据织带纵向中心线通过J1点时固定点的位置的情况来确定有效固定点位置。从R点开始,用下述3条线段确定J1点: 
  RZ:从R点向上沿躯干线截取长530mm的线段;
  ZX:从Z点沿垂直于汽车纵向中心面的直线,向固定点方向截取长120mm的线段;
  XJ1:从X点沿垂直于RZ和ZX确定的平面的直线,向前截取长60mm的线段。
  J2点与J1点相对于过躯干线的纵向铅垂平面对称,该躯干线为安放在座椅上的人体模型的躯干线。当用双开门为前后座椅提供通道,且上固定点在B柱上时,固定点系统应不妨碍乘员上下车。
    安全带上有效固定点应位于垂直于座椅纵向中心面并与躯干线成65°角的FN平面下方。对于后排座椅,此夹角可减小至60°。FN平面与躯干线相交于D点,此时须保证DR=315mm+1.8S,但当S≤200 mm时,DR=675 mm。
    安全带上有效固定点应在垂直于座椅纵向中心面并与躯干线成120°角且相交于B点的FK平面后方,此时须保证BR=260mm+S。但当S≥280 mm时,制造商可选用BR=260mmq+0.8S。
     值不得小于140 mm。
    安全带上有效固定点应位于通过R点并垂直于车辆纵向中心平面的铅垂平面之后,如附录A所示。
    安全带上有效固定点应在通过A.1.3规定的C点的水平面上方。
     除规定的上有效固定点外,若满足下述条件之一,可以装备另外的附加上有效固定点:
    对于两个固定点,固定点可位于上述二点之一的夹角内,同时其中一固定点是另一个固定点相对于A.1.5中规定的座椅的P平面的对称点,且二者间的距离不大于50 mm。

固定点螺纹孔尺寸汽车安全带试验机

     固定点的螺纹孔应为7/16"(20UNF2B)
     如果固定点与安全带的连接已由车辆制造商完成,且这些固定点符合本标准的其他规定,则无需满足4.4.1的要求。此外,4.4.1的要求不适用于满足4.3.3.7.3要求的附加固定点。
     拆卸安全带时,应不会损坏安全带固定点。
安全带固定点的强度
     所有的固定点应进行5.3和5.4规定的试验。如果在规定的时间内,持续按规定的力加载,则允许固定点或周围区域有永久变形,包括部分断裂或产生裂纹。试验期间,下有效固定点的最小间隔应满足4.3.2.5的要求,上有效固定点应满足4.3.3.6的要求。
    对最大总质量不大于2500kg的M1类车辆,若上固定点在座椅构架上,试验期间,上有效固定点前向位移应在通过R点和C点的横向平面以内(见附录A图A.1);对其他车辆,上有效固定点的前向位移不应超出R点平面前倾10°的范围。其最大位移量应在试验期间测量。若上有效固定点位移超出上述范围,制造商应向检验机构证明其对乘员不会造成伤害。
     卸载后,保证所有座位上的乘员手动操作位移装置和锁止装置即可撤离车辆。
    试验后,对所有试验时承载的构件及固定点的损坏情况应作记录。
    对符合GB l3057要求的M3及最大设计总质量大于3500kg的M2类车辆,若上固定点处于座椅上,则无须满足4.3.3.6及4.5.1。